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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及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公告

一、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5條及第14條規定,該市供學生承租及經本局公告指定之場所,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,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,若違反者,管理權人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,將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6,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。
二、依自治條例第9條及第11條規定,規避、妨礙或拒絕該府消防局執行檢查、複查者,處其行為人或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,得按次處罰;其情節重大者,並得處以30日以下之停業處分。
三、綜上,各位賃居租屋的同學,可依此要求賃居處所管理權人(房東)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,以免受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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